1月12日7時48分許,義烏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群眾報警稱:在經發大道沈村一租房內有很大的煙,里面還住著人。接警后,義烏市公安局迅速指令消防大隊、北苑派出所、刑偵大隊及120急救中心派員前往現場處置。
處警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該租房處于四樓,房間門窗完好,防盜門處于反鎖關閉狀態。處警人員破門進入房內后,發現床上有一具燒焦的尸體,尸體邊上放著一些盒裝的安眠藥。經法醫初步勘查,死者體表無致死外傷。
警方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走訪,初步排除他殺嫌疑。經查,死者為楊某(男,23歲,四川儀隴縣人),生前曾與人吵架。
通過義烏市消防部門現場調查后,起火原因認定為:煙頭引燃被褥產生陰燃導致火災發生。死者生前因服用了過量的安眠藥已經處于昏睡狀態。
理由如下:
1.從起火現場內部情況查看,電器線路完好無損,不存在引發火災的因素。在起火房間內發現一些盒裝的安眠藥(氯美扎酮片),這也得到了賣藥藥店的證實,經過現場調查確認楊某服用的安眠藥一共有4板,每板12粒,共48粒。死者生前抽煙,在死者屋內也存放有香煙。
2.死者面部表情安詳,沒有任何掙扎的痕跡,身體下半生部位燒損情況嚴重,身體上半部位沒有燒損痕跡。
3.現場起火區域為床內被褥覆蓋部分,床上死者腿部燒損炭化程度嚴重,床四周均完好無損,沒有火燒痕跡.
4.起火建筑內部墻壁煙熏痕跡較輕,從現場各種燒毀痕跡可直接得出結論是現場并未產生過明火,而是一直處于陰燃,根據現場陰燃的蔓延方向和過火的面積認定發生陰燃的時間大約5-6個小時左右,也就表明在當天凌晨1點至2點這個時間段開始燃燒。
總結:死者在死前將未熄滅的煙頭放置在腿部的被褥內,同時服用了過量的安眠藥。隨著時間推移,在腿部的煙頭引燃被褥產生了陰燃,藥效發作后人體進入昏死狀態,這也就說明了死者在現場面部表情安詳,在腿部燒損嚴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掙扎的原因。由于死者死前被褥只蓋到腹部,經過近5個多小時的燃燒,被褥覆蓋的部分全部陰燃過火,這也就證實了當天清晨07時48分消防部門接到報警后到場看到的情況。
陰燃:
沒有火焰的緩慢燃燒現象稱為陰燃。很多固體物質,如紙張、鋸末、纖維織物、纖維素板、膠乳橡膠以及某些多孔熱固性塑料等,都有可能發生陰燃,特別是當它們堆積起來的時候。陰燃是固體燃燒的一種形式,是無可見光的緩慢燃燒,通常產生煙和溫度上升等現象,它與有焰燃燒的區別是無火焰,它與無焰燃燒的區別是能熱分解出可燃氣,因此在一定條件下陰燃可以轉換成有焰燃燒。
據測試,點燃后的香煙煙頭中心溫度在700℃左右,一支香煙持續燃燒的時間約為15分鐘左右,時間較長。常見的可燃物的自燃點都很低,如紙張、棉麻及其織物等,其燃點大都在200℃至300℃,而香煙點燃后的溫度比起這些固體可燃物的燃點溫度高出2—3倍。因此,未熄火的煙頭足以引起固體可燃物和易燃液體、氣體著火。在一般情況下,煙頭引起的火災事故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無火焰陰燃過程。當溫度達到物質的燃點時,即可燃燒,最后蔓延成災。在大風天或高氧環境中,其燃燒速度相當快,而且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無人注意或發現的地方,往往發現較晚,一旦發現已經蔓延成災。
為便于防范,消防部門將吸煙引起的火災歸納為以下10種情形,提醒市民需要注意:
一是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二是漫不經心,不管場合,隨手亂丟煙頭和火柴梗。
三是在維修汽車和清洗機件時吸煙。
四是叼著香煙尋物時,煙灰掉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災。
五是不分場合地點,亂磕煙灰引起火災。
六是在匆忙時把未熄滅的煙頭塞進衣服口袋,結果引燃衣服而起火。
七是使用打火機不當引起火災。
八是在嚴禁用火的地方吸煙而引起火災和爆炸事故。
九是把點燃的香煙隨手放在可燃物上,如書桌、箱子上,人離開時煙火未熄,結果引起火災;或因煙頭被風吹落,引著可燃物而引起火災。
十是醉酒后吸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