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到底要不要負責任?義烏市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一起這樣的案例,作為被告,當地某銀行須賠付原告樓某被盜刷的32.5萬元。
2014年7月的某天夜里,樓某收到一條銀行服務短信,被告知他在某銀行辦理的儲蓄卡被支出32.5萬元,但這張銀行卡明明一直都在自己身上。于是,樓某立刻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撥打農行電話申請掛失涉案的儲蓄卡。義烏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告訴樓某,他的銀行卡是被他人復制并盜刷了。
然而,樓某與農業銀行多次交涉,要求賠償盜刷的存款,但都被該銀行拒絕。銀行給出的理由是:樓某沒辦法拿出證明,證明自己的卡有偽卡消費的事實。而且,存款是否安全具有相對性,不是絕對的,樓某對借記卡及密碼保管不善都有可能存在卡內款項被冒領的可能。
“我把錢存在銀行,現在丟了,銀行卻說自己沒責任,”樓某怎么也想不通,一氣之下就銀行告上了法院。
銀行的理由看上去言之鑿鑿,其實根本站不住腳。義烏市人民法院對銀行的理由進行一一駁斥。第一,從樓某報案的時間可以推定,在江蘇徐州刷這張卡的人不是樓某本人,而他人利用這張卡在徐州刷卡消費后立刻把卡送回義烏的可能性也不大,可以認定這個案子就是偽卡消費。
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銀行在類似案件中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向樓某發放了借記卡之后,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保障樓某的存款安全,確保涉案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
在這個案件中,銀行也未能舉證證明樓某泄露了密碼和對借記卡保管不善,據此難以認定樓某存在過錯。相反,樓某在被盜刷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撥打銀行服務電話掛失,其作為儲戶已盡到了其基本的謹慎義務和及時通知義務,其不應為損失承擔責任。
因此,義烏市人民法院裁定,銀行未能充分盡到對于訟爭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給樓某造成了損失,理應對全部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遇到銀行卡被盜刷,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向銀行申請掛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