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轉貸通”項目的運行管理,緩解中小企業轉貸資金壓力,提振中小企業信心,打擊民間非法集資和高利借貸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促進我市金融與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轉貸通”是一種“低成本、免擔保、普惠式”專項為中小企業籌集貸款(僅限于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除外)轉貸資金的短期信貸金融服務項目。
第三條 “轉貸通”項目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由義烏農商銀行具體承辦,在我市設分支機構的各商業銀行共同參與運營,由市人民政府引導,各部門監管。
第四條 成立義烏市金融服務中小企業轉貸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轉貸通”項目的組織領導、協調運營、風險防范和追償。協調小組指導義烏農商銀行專設義烏市中小企業轉貸服務中心,具體承擔“轉貸通”項目的運行與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義烏農商銀行與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各商業銀行簽訂“轉貸通”項目合作運營協議,市金融辦、促穩辦、人行、銀監辦在協議上予以見證。
第二章 貸款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
第六條 “轉貸通”項目申請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冊登記設立;
(二)在本市銀行業機構發生的貸款業務,同時該筆貸款業務申請續貸的日期和規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圍;
(三)該筆貸款銀行同意續貸,且續貸相關資料齊全,手續完備;
(四)生產經營正常,無嚴重欠薪、偷漏稅、欠稅、不良信用記錄和法院查封案件。
第七條 貸款額度。單戶申請的“轉貸通”項目貸款金額原則上為50—3000萬元,且不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和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比例。
第八條 “轉貸通”項目以信用貸款方式發放。
第九條 貸款期限和利率?!稗D貸通”采取“有償使用、即借即還”的方式運行,提供的信貸資金僅限于企業銀行貸款的續貸之用,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天,貸款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三。貸款當日歸還的,按萬分之三收取一日手續費。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流程
第十條 “轉貸通”項目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前15個工作日向中小企業轉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轉貸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相關表格。
(二)資格初審?!稗D貸中心”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轉貸通”項目申請條件進行資格初審,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申請受理情況。初審合格的,及時告知企業,并發放《“轉貸通”貸款受理告知書》。
(三)續貸確認。企業在接到《“轉貸通”貸款受理告知書》后,到續貸銀行申請辦理續貸手續;續貸銀行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及時完成所有續貸手續,并出具《續貸確認函》,承諾及時完成續貸并足額劃轉回“轉貸中心”指定帳戶。
(四)續貸見證。金融辦在《續貸確認函》上簽章予以見證。
(五)貸款審批?!稗D貸中心”在收到《續貸確認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時按簡易程序進行貸款審查和審批。
(六)貸款發放?!稗D貸中心”通知申請企業開立賬戶及辦理“轉貸通”貸款相關手續。在確保借款人賬戶正常的狀態下,“轉貸中心”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并匯入續貸銀行的指定帳戶。
(七)續貸銀行還款。續貸銀行在確保借款人賬戶正常的狀態下即時進行還貸操作。若借款人賬戶已被查封或凍結,要及時通知“轉貸中心”,并立即將相關款項退回。
(八)轉貸與收回。續貸銀行辦理還貸操作后,須即時辦理企業轉貸業務,并及時將轉貸資金劃回至“轉貸中心”的“轉貸資金專戶”。“轉貸中心”收到資金后,直接通過該專戶進行“轉貸通”還貸?!稗D貸中心”當日足額收取相關利息或手續費。
(九)資料歸檔。“轉貸通”貸款收回后,“轉貸中心”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四章 風險防范
第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使用、封閉運行、無縫轉貸”的工作要求,確保轉貸金融服務的運轉高效和安全規范。
第十二條 “轉貸中心”要通過實時與續貸銀行進行溝通聯系,切實做好資金的封閉運作和跟蹤監管,確?!稗D貸通”貸款資金真正用于續貸銀行的轉貸,并確保相關企業及時歸還和支付利息或手續費。“轉貸通”項目操作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由義烏農商銀行自行承擔,市金融辦、促穩辦、人行、銀監辦等部門要積極給予協調幫助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 續貸銀行要全力配合做好“轉貸通”項目的運行,并承擔相應風險防控責任。轉貸資金進入續貸銀行期間所產生的風險,由續貸銀行承擔代償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轉貸通”項目獎勵機制,市財政對義烏農商銀行按每年轉貸金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五條 義烏市金融服務中小企業轉貸工作協調小組要及時對“轉貸通”項目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和匯總,定期評判風險性和操作性。若項目運行出現風險,要立即進行評估,視情決定項目的開展與否。
第十六條 企業未能按時歸還“轉貸通”資金、支付利息費用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資金和相關利息費用外,列入“轉貸通”負面名單,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金融服務中小企業轉貸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來源:微信號義烏統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