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適逢喜事人們不免也喜歡多喝幾杯,但飲酒如果沒有把握好度,也會樂極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參加婚禮宴請過量飲酒后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同桌共同飲酒人均被判賠償死者相應經濟損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婦與王某是一個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兒子結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請大家。當晚,曹某夫婦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長安區韋曲街道東兆余村一餐館赴宴。
赴宴的有兩桌人,其中曹某與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孫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則與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買了15瓶白酒及部分飲料供大家飲用。宴席從當晚8時許持續到晚11時許,兩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間,王某因籌備兒子婚禮,中途離開,孫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離開,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離開。
當晚11時許,曹某、朱某夫婦離開餐館,剛出餐館不久后曹某便因不勝酒力醉倒。隨后,朱某聯系負責接送參宴人員的姚某開車將曹某送回其住處。當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時至9時之間,朱某發現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識不清,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時曹某已死亡。隨后,房東報警。
死者家屬起訴同桌工友索賠54萬余元
曹某死后,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解,曹某所在勞務公司與朱某及其家人協議賠償60000元。簽協議當天,警方曾問朱某是否要對曹某進行尸檢,朱某表示不申請尸檢,曹某弟弟也說不尸檢。
數日后,朱某委托律師向與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達了《關于曹XX意外死亡賠償意見書》,該意見書以混合過錯原則及公平原則要求各工友賠償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30萬元,雙方未協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兩個女兒以及曹某母親一起向長安區法院起訴,要求當晚與曹某同桌飲酒的王某、孫某等14名被告賠償約54萬多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關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檢鑒定未果
隨后,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認為,丈夫曹某確因喝酒過量導致死亡。各被告則認為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喝酒引發身體傷害應有一定預見,加之其平日酒量較大,參加宴請時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適。各被告席間無刻意向曹某勸酒行為,且提醒其適量飲酒,散席后又進行禮節性相送,盡到了提醒和注意義務。此外,曹某死亡后未進行尸檢,說曹某因飲酒過量死亡無事實依據,故各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曾多次與原、被告溝通,希望雙方能達成調解,由于雙方分歧很大,無法達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無過錯但應分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同飲人的14名被告在飲酒期間及酒后并無過錯,對曹某的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同時,原告方在公安機關釋明的情況下仍放棄尸體檢驗,導致最終失去解剖檢驗條件,致曹某死亡與飲酒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專業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擔過錯責任之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當晚飲酒過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識不清是客觀事實。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中排除刑事案件,說明曹某當晚飲酒過量對其身體已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依照《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雖然各被告對曹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但應酌情分擔相應民事責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處宴請人王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5000元;最后離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擔補償責任2500元;參與飲酒但離席較早的孫某等4人各承擔補償責任1500元;未飲酒且離席較早的李某承擔補償責任500元;駁回原告要超過補償數額部分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