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字博大精深,一句話多一個字或者少一個字,就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近日,義烏的鮑先生就陷入了“文字陷阱”,并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為一字之差,他與某公司簽訂協議存在歧義,導致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2005年,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當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
因各種原因,這一工程后來沒有實際開工建設,雙方在2013年7月19日達成退還保證金的協議。某公司同意在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期間產生的利息按月利率0.7%計算。
雙方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有了一紙協議,對方連本帶利還錢也順理成章。豈料,該公司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還款。
無奈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并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句話,就是“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
這句話該怎么理解?四倍利息應該按照哪個時間節點計算?
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
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句話中的“后”字應當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后,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為這份協議書是由鮑先生單方草擬,簽訂雙方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當作出不利于鮑先生的解釋。
最終,義烏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該公司從2005年11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按銀行貸款四倍利率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
記者算了一下,本金100萬元,按月利率0.7%計算,2005年11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間的利息為65.1萬元。
計算公式:100萬元×0.7%×93=65.1萬元。
如果按銀行貸款四倍利率計算,目前銀行五年以上貸款年利率為5.4%,那么2005年11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間的利息為167.4萬元。
計算公式:100萬元×5.4%×4×7.75=167.4萬元。
這樣看來,僅一字之差,鮑先生錯失了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