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麻煩,房東徐某未履行應盡義務!
1.請確保出租的房屋建筑合法,并且具備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同時,希望你們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避免和減少安全隱患,讓來義烏生產生活的朋友們住得放心、住得舒心。
2.請大家不要將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以確保人身安全。
1.審查義務:請大家不要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對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性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要及時登記。
2.申報義務:請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各鎮街派出所或警務室(流管站);終止租賃關系的,在終止租賃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各鎮街派出所或警務室(流管站)。承租人為境外人員或特殊人員的,要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送到派出所。
3.監督義務:請大家認真核對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對外省市人員要細心留意,發現承租人涉及、從事不法活動要立即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解除租賃合同。
1.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落實“誰留宿,誰負責”的原則,違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根據《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未按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