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女士用一張假身份證在江蘇無錫某商業銀行網點存入了6萬元。殊不知,此舉卻使得她在多年后取款時大費周折,不得不通過對簿公堂的方式拿回存款。
無獨有偶,北京的陳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張假身份證在儲蓄所存入了20萬元。5年后他取款時,被查出身份證系偽造,儲蓄所拒絕付款。最終陳先生也通過法院判決才拿到存款及利息。法院為何這樣判決?
王女士用假身份證存款6萬 10年后取錢遭拒告銀行
2005年,王女士在辦理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她,辦理存款必須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否則無法辦理。可當時她的身份證丟了,如果補辦還得專程回老家,費時又費錢。第二天,她便花60元制作了一張假身份證。隨后,她用假身份證在某銀行儲蓄所辦了存折,將6萬元錢存了進去。
王女士:當年存款時明明可以 現在取錢為何不行?
2015年,當王女士想取出該筆款項及利息,不料卻被銀行告知其身份證是偽造的,銀行拒絕付款。王女士為此滿腹委屈:我當年存款時用此身份證明明是可以的,現在手中還握有銀行開的存單,憑什么就不能將自己的錢取出來了呢?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銀行支付存款和利息 但王女士要承擔訴訟費用
江蘇無錫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持有存單原件及存款時使用的假身份證,也能提供正確的存單密碼,且銀行保存的10年前存款原始憑證上也確實是王女士本人的簽名。經到公安部門核查,銀行開戶憑條上的身份證號碼并不存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其他人所有,故王女士與銀行之間成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向王女士支付賬戶內存款6萬元及利息。但是,因王女士持假身份證辦理儲蓄存款業務,導致取款發生爭議,引發訴訟,王女士對此存在過錯,故訴訟費用均由王女士承擔。
陳先生使用假身份證存20萬元 取錢遭拒
使用假身份證存錢 儲蓄所察覺作假拒絕付款
無獨有偶,北京的陳先生也使用假身份證存了錢。2001年,陳先生打算在銀行開個活期賬戶存款,由于當時他是部隊干部,只持有軍官證,沒有辦理身份證,同時考慮到當時個人情況和影響,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實身份開戶,于是陳先生辦理了一張名為“陳真”的假身份證,雖然身份證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實。
2003年陳先生持該身份證在儲蓄所辦理了一張定期存單,存進20萬元,存期5年。2008年,陳先生持上述存單和假身份證到儲蓄所處辦理取款手續,儲蓄所核對后發現“陳真”身份證系偽造,拒絕付款。儲蓄所答復稱,需陳先生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以確定不存在陳真這個人。
為此,陳先生找到身份證上標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沒收了假身份證,并交給陳先生一張該假身份證的復印件,還加蓋公章注明查無此人。陳先生持該證明多次找儲蓄所協商取款,仍被拒絕,陳先生只得起訴至法院。
法院:合同有效 儲蓄所支付存款及利息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核實銀行開戶憑條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并不存在,也無相反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其他人所有,另外憑條上記載的存款人聯系電話、住址信息與陳先生信息相符,陳先生持有存單原件,也能提供正確的存單密碼,故陳先生主張該款項為其存入,應予以采信。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判決儲蓄所向陳先生支付賬戶內存款2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銀行應仔細核驗儲戶身份 用戶務必提供真實信息
以上兩起案件均是使用假身份證存款,后取錢被拒的案例。
對此,法院表示,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僅進行形式審查。儲蓄機構不具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因此陳先生在開戶時,儲蓄所工作人員已盡到當時規定的形式審查義務。
但根據20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法官解釋稱,銀行需慎重地核驗儲戶的身份信息,以免儲戶的存款被冒領。如果儲戶因未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辦理存單,導致無法辦理取款,進而產生訴訟,則需要盡到充分的舉證責任,證明款項確實為存單的持有人所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最后,法官提醒:儲戶辦理銀行業務時,需要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