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5日,義烏的何女士在地下商城四街的一化妝品專賣店,一次性購買了兩套價值3715元的某品牌美白霜。美白不成,卻意外“紅”了。
用了五天后,有天晚上她無意間拿出鏡子照了一下臉部,發現臉部的左邊和右邊分別出現了兩塊碗豆大小的紅腫。
第二天,她聯系店家問原因并申請退款。“每個人膚質不同,不能排除個別女士使用后出現皮膚過敏,只要立即停止使用,肯定會恢復的。”店家說,如果真的不再信任這個產品,可以立即退貨并全額退款。
何女士覺得是輕微皮膚過敏,只要能全額退款退貨,就沒有追究店家的賠償責任。
今年2月27日,她找到店家將剩余化妝品退掉,拿回3700元購物款。但是到3月17日,原來只有碗豆大小的皮膚過敏發紅,突然整個臉部都出現了像橙子皮一樣的紅腫。
4月13日左右,經過治療后,她臉部皮膚過敏紅腫癥狀基本消除,前后花費2萬多元。次日,她找到店家,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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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明確表態這3萬元賠償要求不能接受,并提出了3個理由:一是何女士到醫院檢查治療的情況沒有告知店家;二是已辦理一次性退貨退款手續,當時沒提過后續檢查治療;三是何女士就醫的美容醫院店家不認可。
何女士找到了義烏市市場監管局稠城市場監管所。
執法人員認為,何女士在沒有治愈因使用化妝品造成皮膚過敏的情況下,就和店家達成一次性退貨退款作為終結協議,并不能免除店家的責任。
“在何女士未退貨前就因使用店家的化妝品,發生了皮膚過敏。這和退貨后再度發生皮膚過敏,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店家應承擔何女士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
聽了執法人員的解釋說明后,店家表態,同意一次性賠償何女士1.8萬元,對于這一結果,何女士表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