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9月1日),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開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凡是互聯網上(包括微信、微博)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兩字,違者不僅將受到行政處罰,還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
付費搜索明確界定為廣告
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據介紹,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并且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推廣”須改名為“廣告”
軟文廣告區別于“硬廣”,在新媒體中非常流行,也是目前公眾號的主流變現形式。其最大優點是利用故事吸引讀者,從而引導讀者產生購買行為。這種方式具有戲劇性,讓讀者看到了故事的開頭,卻沒猜中廣告的結尾,削弱了利益導向的廣告,反而容易被粉絲接受。不過,從今天開始,“軟廣”的好日子也到頭了,這種隱晦的推廣方式也必須明確標注為“廣告”,讓消費者能夠辨別。
除了軟文廣告外,隨著粉絲經濟的發展,網紅、大V、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工商部門指出,如果網紅、明星在互聯網上單純地進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參與廣告行為則不屬于廣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參與廣告的發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說明以下是廣告。
在一些互聯網平臺,比如微信,不少網友經常看到標有“推廣”字樣的鏈接,點進去一看,基本都是一些商家的介紹和產品推薦,實質上就是廣告。今天起,借著“推廣”字樣打廣告的方式也不行了。所有“推廣”也必須改名為“廣告”,讓消費者能夠一眼認出。
朋友圈轉發廣告要擔責
不少網友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有朋友在微信群發布內容,然后發一個紅包之后求大家轉發,不少人迫于情面順手轉發了這些內容,實際上這些內容很可能就是廣告。從9月1日起,在微博、朋友圈等轉發廣告的行為也不再任性。
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辦法同時明確,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這就是說,你只要在朋友圈轉發了廣告,雖然并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成為廣告的發布者。一旦成為廣告的發布者,就要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工商部門提醒,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信息,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廣告必須確保能一鍵關閉
很多網友都有這樣的煩惱:瀏覽網頁時,頁面會自動彈出一些廣告,點擊關閉,不但關閉不了,還會被引入一些亂七八糟的網頁,大大影響上網體驗。今后,這樣的情況將不允許了。
辦法規定,“彈窗”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時,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這些廣告內容不得隨意發布
在廣告內容方面,辦法規定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違反規定依照《廣告法》處罰
那么,違反上述行為,將面臨怎樣的處罰?辦法規定,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
比如,對于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