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京津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什么樣的行為是認罪認罰?為何要制定這項制度呢?實施該制度,又如何防范“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呢?
△視頻:全國人大授權18城市試點“認罪認罰從寬”
什么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根據授權決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沒有特定案件范圍的限制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表示:只要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話都可以適用,沒有做具體的案件種類的限制。條件是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并且認罪,也就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表示接受。
鼓勵認罪從寬 利于查明事實、保障人權
專家介紹,對被告人認罪認罰進行從寬處理,是從制度上、程序上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卞建林:
隨著案件犯罪的手段越來越狡猾、越來越隱蔽,而我們國家為了不出冤假錯案,對認定案件的標準又比較高、要求比較嚴。所以有的時候,就可能有不按照程序或者非法的手段來取證。這樣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的罪行,請求寬大的處理,這樣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另外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權。
△資料圖
會不會“同罪不同罰”?
此次試點共有18個城市,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之間會不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現象?
萬春回應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是我國現行法律里規定的‘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一種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做法”,“不用擔心發生很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他解釋說,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它的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于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下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
最高檢回應如何防止權錢交易腐敗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以后,大家擔心會不會出現權錢交易的司法腐敗的問題,從制度上如何防止這樣的問題發生?
萬春表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防止出現司法不公和權錢交易腐敗問題。
第一,要堅持證明標準。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沒有降低法定的證明犯罪的標準。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有矛盾,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仍然要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二,要規范訴訟程序。首先,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要向其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等。
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
——首先,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用,發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取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同時要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得將其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二是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仍有提出復議、提請復核的權利。
——三是人民法院對于是否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證明和量刑建議具有最終裁定權,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如果認為確有錯誤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加以糾錯。
——第四,要強化責任追究。如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萬春強調,通過各個訴訟環節的程序上的制約,來防止“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