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明確今后辦理刑事案件時,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等。
你的朋友圈、微博、網盤將成為呈堂證供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均屬于電子數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收集電子數據應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規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序予以規范,明確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同時,《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保護電子數據可對原始存儲介質扣押封存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刪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時可凍結保全
《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下,電子數據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