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對于引起輿論關注的“實習生薪酬800元起征”一事,國家稅務總局在官微上發表《【新聞澄清】:一些企業針對實習生收繳“勞動報酬稅”是誤用稅收政策》(下文簡稱《澄清》),指出實習生群體被征收勞務報酬稅屬于企業誤用稅收政策。實習生工資應當按“工資、薪金報酬”處理,與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稅制。
爭議由來:實習生薪酬800元起征
稅務總局的“澄清”源于前不久一篇題為《“勞務報酬稅”36年未改 800元起征點擠壓千萬實習生群體》的新聞文章,文中有以下內容:
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該稅制規定的800元的起征點,遠低于工薪個稅3500元的起征點。
從目前的稅收制度來看,稅收鼓勵的是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勢。
給實習生造成困擾的,除了個稅法之外還有勞動法。用人單位極少與實習生簽署勞動合同,實習生收入也因此無法作為簽訂勞動關系的工資、薪金征稅。
該文內容可總結為:實習生收入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個稅起征點是800元,稅率是20%。而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適用于“工資、薪金”,這引起大量實習生不滿。
對上述的說法,稅務總局在《澄清》中認為是誤用政策,是誤讀。
稅務總局回應:實習生個稅起征點是3500元
《澄清》指出,在2012年以前,對于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扣除,稅收政策的規定是不太明確的,企業的習慣也是按勞務費用處理。
但是,稅務總局2012年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其中明確規定企業雇用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因而已經規定了實習生報酬的性質。
也就是說,有關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靈活用工人員取得報酬的性質,在企業所得稅中已經很明確,屬于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 ,起征點應是3500元。
實習生雇傭關系不以簽《勞動合同》為絕對標準
《澄清》中指出,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則是區分個人所得是否為“工資、薪金’”的關鍵,與企業無雇傭關系,才可以征收勞務報酬稅。發文指出實習生為企業工作是事實上的雇傭關系,而雇傭關系的存廢,也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絕對標準。
“稅收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式”是誤讀
《澄清》中認為“稅收鼓勵的是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式”更是誤讀。對于就業形式,稅收政策不存在差別規定,而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正是當前多項稅收政策所極力支持的。
實習生可向企業要求退稅免稅
對于企業的誤讀導致的實習生利益受損,《澄清》認為稅務總局仍需重視基本稅法的宣傳。同時,企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和實習生本人也應對稅法知識特別是一些基本的稅收法規進行學習和了解,方能運用,維護實習生利益。
知情人士告訴央視記者,稅務總局此次解釋說明,可以讓廣大實習生日后按照工薪個稅的3500起征點繳稅,“廣大實習生可以趁此機會向企業要求退稅免稅,企業代扣稅金可以直接索取,而已經提交稅務局的稅金則可以由企業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