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趙春華家住天津市河北區,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經營打氣球兩個月,不久前突然被警方抓獲,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這是怎么回事呢?
△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用的三輪車。
老太街頭擺射擊攤 警方查獲6支槍為非法持有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告訴記者,早年前,她母親跟父親離婚,她跟著母親生活。趙春華原來在工廠里賣飯,2016年8月,趙春華辭職,從一個老人那里轉手接過射擊攤位,是用玩具槍打氣球,“用的就是那種很常見的塑料子彈,槍也是那種塑料槍。”
王艷玲說,因為白天不允許擺攤,趙春華就每天晚上八九點鐘出攤,然后到晚上十二點鐘左右收攤,這樣過了大概兩個月并沒有發生什么事。
△趙春華擺攤的地方。
2016年10月12日22點左右,趙春華突然被抓。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其三年半
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支6支,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對趙春華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趙春華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趙春華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酌情采納。河北區法院一審以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趙春華
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已委托代理律師
不過到了今年1月1日,記者從趙春華女兒王艷玲處獲悉,其母親已經提出上訴,二審已委托“劉大蔚走私武器案”(劉大蔚2014年在臺灣一家網站的“生存游戲BB槍專區”網購了24支他理解中的仿真槍,這批貨被海關查獲,后劉大蔚被判無期)代理律師徐昕。王艷玲稱,其已于2017年1月1日與徐昕簽訂委托書。接下來,律師會在證據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此案鑒定、取證程序是否合法或者存在瑕疵等。
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相關槍支鑒定書顯示,趙春華經營的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彈丸,槍口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這已經大于公安部規定的標準。
公安部為何以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為標準?對此,據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學鑒定部門的研究結果和有關文獻,有觀點支持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槍支鑒定臨界點,是認為能夠對人體眼睛這一人體最脆弱部位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經試驗測定,槍口比動能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會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不過,也有觀點認為這一標準比較低,因為眼睛部位比較特殊,這一槍口比動能幾乎不會對其它部位造成損傷。
徐昕認為,趙春華沒有主觀犯罪故意,社會危害性小,將在辯護的時候對公安部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在法院裁判時是否適用提出質疑。
△資料圖
因擺氣球射擊攤被判刑的有先例
記者查詢發現,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趙春華并非首例。在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只有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判處實刑的三起案件均發生在北京房山。
女子鄭某在北京房山區十渡鎮經營仿真槍打氣球等業務。2015年7月7日,公安機關在其經營的攤位查獲23支槍狀物,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16支鑒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余7支不能認定為槍支。法院以鄭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此外,一同查處的宋某和鄭某華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兩個月和3年3個月。
NEWS MORE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