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新華(左)和弟弟繆新容走出法院
14年前發生在福建省寧德市柘榮縣的這起殺人分尸案,讓繆新華背負了殺人罪名,他的父親、弟弟及叔叔4人也因這起案件被判入獄。經過兩年多復查,9月12日,該案再審宣判,再審判決書最終改判繆新華等5人無罪。
事發2003年 一家五人涉殺人分尸
2003年4月6日,福建省寧德市雙城鎮一名楊姓女子遭殺害并被分尸,當時年僅27歲的繆新華作為受害人前男友進入警方偵查視野。2004年10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繆新華死刑,他的父親、叔叔及兩個弟弟也相繼卷入,被認定參與分尸、拋尸,因包庇罪分別獲刑。
被告人繆新華于2003年4月6日晚殺害受害人楊某后,由繆新華、繆德樹(父)、繆新容(二弟)共同將楊某尸體肢解成7塊,并將尸塊裝入塑料袋內。期間被告人繆新光(三弟)在一樓臥室聽到聲響,起床目睹了分尸過程。隨后,繆德樹(父)指使繆新光(三弟)叫被告人繆進加(叔)開來農用車,繆德樹告知繆進加事實真相,由繆進加駕車與繆新華、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一起將裝有楊某尸塊及楊某衣褲、鞋子等物的塑料包裝袋運至柘榮縣城郊鄉一廢舊房子拋棄。
一審最高死刑 重審處罰有增有減
此后五名被告人提起上訴。2005年3月,福建省高級法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當年8月,寧德市中院重審后,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繆新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其他人的量刑都有所加重。
同案被告、當事人繆新華的三弟 繆新光:
我們上訴全部都被加刑了,我兩年被加到三年,我叔叔兩年也被加到三年,還有二哥三年被加到了六年,我爸爸四年被加到了八年。
此后五名被告人再次提起上訴。2006年4月,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駁回其他四人的上訴,維持寧德中院的重審判決。
今年7月再開庭 福建省高院:撤銷原判 被告人無罪
直到2016年,當其他四名被告人均已出獄后,案情才有了轉機。福建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復查、審理此案。今年7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于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12日上午,繆新華和其他四名被告被宣判無罪。
案發14年 緣何被省高法改判無罪?
隨著14年前殺人分尸案中的原審被告人被改判無罪,這起導致一家五口蒙冤的案件,終于依法獲得糾正。那么,原審被告人繆新華以及他的4名家人,在案發14年后,為何會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呢?
1、福建省高法:缺乏客觀性證據證實
此次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繆新華殺害被害人楊某,并伙同原審被告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分尸、拋尸的事實缺乏客觀性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前后之間,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之間均存在無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證據的佐證,且其他定案證據亦存疑。
律師毛立新在2016年初成為繆新華申訴律師,據他介紹,在接手此案后,就發現了案發現場物證嚴重不足,一起分尸案,卻沒有被告人的任何客觀物證。
當事人繆新華的代理律師 毛立新:
殺人、分尸、拋尸的三個現場,都沒有提取到任何能夠指向這五名原審被告人的客觀物證,也沒有指紋、腳印、血跡。這非常不正常,一起分尸案,不可能不存在這些微量的痕跡物證。
2、作案工具與日常生活習俗相悖
此外,福建省高院對于作案兇器也提出異議,判決書中認定:原判認定的分尸工具菜刀和砧板,系偵查機關2003年4月24日從繆家廚房提取,距案發時間2003年4月6日已有18天,而繆家人仍將菜刀和砧板置于廚房使用,與日常生活習俗相悖。
3、原審被告人口供存在反復和矛盾之處
除了缺乏原審被告人殺人分尸、拋尸事實的客觀性證據證實之外。五名原審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被告人繆新華作案動機和作案時間也存在疑點。
當事人繆新華的代理律師毛立新表示,當年辦案卷宗顯示,5名被告人最開始接受警方審訊時并未認罪。2003年4月23日之后開始供認作案,但供述前后有反復、矛盾之處,口供與尸檢報告等客觀證據之間也不一致。口供合法性、真實性存疑。
毛立新律師強調,繆新華與被害人雖然曾是男女朋友關系,但案發時早已分別組建家庭,沒有作案動機,甚至連作案時間都沒有。
當事人已與家人團聚 父親已去世
目前繆新華已經與家人團聚,但他的父親,同樣蒙冤獲刑的繆德樹并沒有等來改判無罪的消息,去年6月已經去世。
當事人繆新華的代理律師毛立新稱,繆家下一步關于賠償的工作還沒有正式考慮,將會一步一步來。此外被害人楊某的家屬當天也出現在庭審現場,與繆家握手言和。
這樁導致一家五口蒙冤14年之久的冤案,是如何得以平反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依法糾正了一系列歷史遺留的冤錯案件,這又具有怎樣的意義?央視特約評論員洪琳認為——
全面貫徹疑罪從無才能避免冤案
十四年前的案件能夠改判,與黨的十八以來所進行的司法改革,包括強調疑罪從無的司法審判原則有著很大關系。福建高院曾對案件進行過改判,由死刑改判為死緩,這說明當時已經注意到了案件有疑點,但是當時還不是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而是疑罪從輕。“從無”和“從輕”,雖然只是一字的區別,但是造成案件的審理結果出現巨大偏差。
過去這些年,我們看到被糾正的冤案、錯案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僅憑嫌疑人和死者的關系、一些推論等內容做出判決,那么司法風險是非常巨大的,對當事人也不公平。因此,在所有審判過程中,必須堅持審判是核心,同時貫徹疑罪從無。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避免冤案、錯案。
發現錯案并進行改判也是實現正義
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我們強調要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這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面。但是另外一面,我們也必須發現,當有些案件審判錯誤的時候,必須直面這樣的客觀事實。發現錯案,解決錯案,這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一個方面。
建設法治中國,任重道遠。我們現在在糾正錯案,同時也要提醒司法從業人員,必須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讓新的冤案、錯案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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