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山東淄博周村的張某與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約聚餐,吃飯的時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后,已經醉酒的張某卻執意要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沒想到意外發生,張某醉駕身亡。
事后,張某的親屬將當晚參與飲酒的李某等9人起訴到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經周村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除1人提前離席不擔責外,李某等8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張某的近親屬9800余元,共計80000余元。
被告人稱并沒主動勸酒 還極力勸阻其駕駛摩托車
被告李某等人均表示,當晚飲酒過程中并沒有主動勸過張某飲酒,聚餐結束后也是極力勸阻張某不要駕駛摩托車,但張某不聽勸阻,為什么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官:未履行護送通知照顧等注意義務
周村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畢晉軍表示,李某等人在聚餐結束之后,均未能實際有效勸阻張某,對于醉酒后獨自駕駛摩托車的危險行為,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未履行護送通知照顧等注意義務,因此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審判員畢晉軍
李某等過失行為與張某最終死亡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