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批復明確了涉氣槍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涉槍定罪標準不唯數量論 充分考慮主觀動機
《批復》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復》同時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個別氣槍案量刑曾引社會爭議
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致傷力較低槍支案件。這樣的案件中,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此前個別案件的處理就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如四川達州18歲男子劉大蔚,因網購“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一案,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設射擊氣球攤位獲刑3年等案件。
那么兩高出臺《批復》之后,這兩起案件的量刑是否會有變化?今后再遇到類似案例,在定罪量刑上又該如何考慮?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
首先,以新的標準來看,天津“氣槍攤”案件,屬于規定中殺傷力比較低的一種槍支。目的用途只是娛樂,那么可能沒有必要認定為槍支。
而網購“仿真槍”案中,槍支殺傷力較強,做工精致,即使按現在的標準,也依舊會認定為槍支案件。有影響的大概是會考慮到當事人對槍支標準不了解,目的是當玩具來賣,而且是在網購途中被查獲,也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綜合考量案件的話,可能不按過去的標準嚴格卡,而是按照新標準的不唯數量論。
據悉,此次《批復》僅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對于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以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但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支的案件,仍然要適用以往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嚴懲,以確保司法標準和裁判尺度的連貫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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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
四川男子劉大蔚,2013年8月起,開始通過網絡與臺灣的一位賣家協商購買槍形玩具。2014年7月,他花費3萬余元在網上選購了24支槍形玩具。2014年7月底,這批槍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獅海關查獲。劉大蔚于當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福建石獅海關刑事拘留。
經鑒定,24支槍形物中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2015年4月,福建泉州市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后劉大蔚提起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一年后,福建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發布再審決定書,目前尚未開庭。
大媽因擺設射擊氣球攤位獲刑3年
2016年10月,天津大媽趙春華在“天津之眼”下的河邊擺設射擊氣球攤位時被警方帶走。經鑒定,從她手里收繳的9支槍形物中,6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同年12月,趙春華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趙春華提出上訴后,天津市中院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