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边@意味著刑法已將醉酒駕駛這一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性質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變為刑事犯罪。
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在公務員招考中也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也就是說,從5月1日起,公務員因醉酒駕車被依法判處拘役的,將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备鶕@條規定,公務員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拘留的,將面臨紀律處分。
此外,律師醉駕與公務員一樣“后果很嚴重”?!堵蓭煼ā返谒氖艞l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边@意味著律師一旦醉駕被判拘役將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不過,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被判拘役的是否要被開除公職,市人勞局相關人士稱,我市目前還未有相關條例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