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按我市職工醫保最低標準確定,目前繳費標準為139.5元/月,繳費期限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相一致。參加職工醫保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保待遇,不再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仍可按規定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基本醫保政策。轉出地按當地標準,全額一次性劃轉可享受的剩余失業保險金和應繼續繳納的職工醫保費至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2011年7月1日至10月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其醫保參保由個人負責辦理,應繳費用與已享受的醫療補助金之間的差額,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補發給個人。
需要提醒的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至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間醫保繳費中斷的,或因未按規定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等原因而中斷醫保繳費的,為保障自己的醫保待遇不受影響,失業人員應做好醫保費用的補繳工作。失業人員因領取期滿或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需繼續參保人員應按規定做好醫保接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