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6日晚上,余某伙同另外4人(已判刑)經合謀,攜帶自來水鐵管守候在大陳至義烏公路上伺機攔車搶劫。當五人走到義烏市大陳鎮上仙姆地段公路時,見一輛貨車停在那里,幾人就上去搭訕,找借口說要搭車,司機不肯,并發動車子準備開走,幾人就沖上去用鐵管把駕駛室兩側玻璃窗砸破,還好司機機靈,猛踩油門逃離了現場,幾人搶劫未遂。
接著,五人又來到義烏市大陳鎮施宅地段公路,見路上開過來一輛貨車,幾個人就站在路邊朝貨車扔石頭,砸破的貨車的駕駛室玻璃,貨車被迫停了下來,幾個人沖了上去,一看是輛本地牌照的汽車,就沒有動手放其離開。五人繼續在原地守候,當下一輛貨車開過來時,幾個人用同樣的手法將貨車攔下,并用鐵管敲打駕駛室內的司機等三名被害人,劫得人民幣1200元及香煙等物。
過了幾天的6月3日晚上,余某又和三人(均另案處理)經合謀,攜帶自來水鐵管守候在義烏市大陳鎮施宅村叉路口處伺機攔車搶劫。次日凌晨3時許,一輛貨運汽車從大陳方向開過來,一人扔石塊把駕駛室擋風玻璃砸破,車子停下后,余某等四人就手持鐵管沖上去,把汽車的前后大小燈和駕駛室邊門玻璃砸掉,用鐵管毆打司機,劫得人民幣900元。
1994年的案子,到了2012年是不是過了追訴時效?為什么還要起訴?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解釋說,本案的案發時間在1994年,余某于1994年就已經被義烏市檢察院批準決定逮捕,所以不受追訴實效的限制。
同時,因本案在刑法修改之前發生,而老刑法規定搶劫罪法定刑在3-10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則規定搶劫罪法定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多次搶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搶劫次數是2次,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該適用老刑法。今年1月,義烏市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余某提起公訴。
2月23日,余某以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