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蔡志勇和徐杰商標事務所對美國蘋果公司異議“小太陽”申請的IPHONE商標一事作出了回應,并正式向國家商標局遞交異議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義烏老板想生產IPHONE牌手電筒
時間退回到2010年8月。當時,蔡志勇找到義烏市徐杰商標事務所,想委托他們代理申請注冊第11類手電筒商品類別的IPHONE商標。
根據以往的工作慣例,事務所在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發現在第11類商品類別中關于IPHONE商標的申請注冊記錄是一片空白。于是,徐杰商標事務所受理了蔡志勇的委托,正式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IPHONE第11類商標的申請。
據蔡志勇所說,他的公司目前主要經營“SMALL SUN”小太陽商標的手電筒,申請“iphone”商標只是備用。未來希望能夠合法地貼在自己生產的高端手電筒產品上。
去年6月13日,蔡志勇申請注冊的IPHONE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初審通過,進入為期三個月的初審公告期。如果截至到9月14日仍沒有人提出異議,蔡志勇將順利拿到商標注冊證。然而,就在初審公告期結束的前一天,美國蘋果公司委托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標異議。
能否異議成功?馳名商標認定時間點是關鍵
通過查詢中國商標網記者發現,在總共45個類別中,美國蘋果公司自己申請注冊了16個類別的IPHONE商標,其余商品類別IPHONE商標已經被其他十多位國內申請人申請。
由于蔡志勇申請注冊的第11類商品與蘋果公司主要申請使用的第9類商品不相類似,按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后,該商標才有可能得到跨類別保護并異議成功。
徐杰商標事務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蘋果公司在“手機”商品上注冊成功“iphone”商標時間是2010年上半年,僅僅比蔡志勇在“手電筒”產品上申請“iphone”商標時間(2010年8月30日)早了幾個月,根本不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因此不能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內容要求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
而由于蘋果公司從未在手電筒商品上使用過IPHONE商標,蔡志勇也不是蘋果公司的經銷商,同時沒有與蘋果公司有過任何業務合作,根本不能構成商標搶注,所以蘋果公司的所提異議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背景:“蘋果”深陷“商標門”
正當“iPad”內地商標權一案已經進入白熱化階段,“iPhone”商標又起波瀾,看來蘋果最近的確有點禍不單行。國際大公司深陷“商標門”,我們來看看各位專家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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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占領:跨國企業和國內知名企業的商標之困,恰恰反映了大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重視,不過在商言商,國內小企業的做法短期內對其經營確實有利可圖,但絕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中小企業要對可能付出的代價有所準備。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長城這個商標,有生產長城牌電扇的,也有生產長城牌計算機的,還有生產長城牌墨水或者長城牌膠鞋的,雖然說長城計算機可能是馳名商標,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長城電扇改名字,人家也挺知名。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義烏商人的做法合法,不構成商標侵權。蘋果公司可能借此次訴訟通過馳名商標認證,但由于此前一些公司以虛假訴訟的方式認證馳名商標,國家已弱化馳名商標的認證。因此,蘋果公司得到馳名商標認證的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