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租套幾平方米的房子,兩個人,一部電話,一張辦公桌,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就誕生了。這種幾乎是“零門檻”開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時代即將被終結。4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臺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辦法》的出臺,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讓市民買房放心、買房省心、租房安心。并將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
提高行業準入門檻規范管理
作為房地產經紀行業首部全國性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將與“新國八條”一起發力,促使房地產一二手市場的良性發展。
目前,二手房市場快速發展,行業準入門檻低是房地產經紀領域不爭的事實。許多從業人員沒有受過正規的職業教育,素質較低,流動性大。此次實施的《辦法》,就對此進行了規范。對房地產經紀人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并對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制度作出了規定。
另外,目前,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資質要求,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條件較寬松,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管的機構比例不高。沒有備案的中介機構,就很難實行有效監管,市民選擇無備案的中介交易,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主管部門應將部分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嚴懲賺取差價陰陽合同行為
《辦法》最為輿論關注的,是規定要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這些正是房地產經紀行業問題最為集中、也最為消費者詬病的地方。
針對交易資金安全問題,規定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同時,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多項措施保護二手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買賣房屋或是出租求租房屋,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經紀機構隱瞞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相關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交易資金監管方式;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等。
在房地產政策尤其是涉及具體交易的規章制度發生最新變化時,房產中介有義務告知買賣雙方,不能刻意隱瞞,比如,當地房地產政策、限購令出臺等,以防因此導致的糾紛出現。
針對業務委托不規范問題,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針對房地產經紀服務違規收費問題,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針對各種各樣的不規范經紀行為,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保護二手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
提供公共服務嚴格實行監管
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業過程中,政府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辦法》給出的答案是行業監管者與公共服務提供者的雙重角色。過去管理中重管理輕服務的問題,《辦法》體現了寓服務于管理的新理念。
公共服務體現在,《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
另一方面,針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突出問題,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