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的王某和大他一歲的阿良都是湖州南潯當地人,去年5月19日晚,兩人相約一起喝酒。
當晚阿良是開著自己的車去的,而王某雖然沒拿到駕照但也會開車。他們和其他朋友一起喝到晚上8點多,期間王某喝了不少酒。
到了晚上8點40分左右,阿良發現王某不見了,問旁邊的人,才知道王某有急事走開了,還把阿良的車開走了。
想到王某喝過酒,開車搞不好會出事,阿良拿起手機就撥打110報了警,并在報警時如實說明王某是酒后駕駛。
被王某開車撞傷的李女士也是湖州南潯人,事故發生時她正騎著電動車趕路。這次事故讓她在醫院躺了將近1個月。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對本次事故負全責,而李女士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王某僅支付了李女士2.4萬元醫藥費就再也不肯賠錢了。今年7月,王女士一紙訴狀將王某、阿良以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賠17萬余元。
作為車主,阿良收到法院傳票的時候覺得冤枉,他說自己沒同意借車給喝酒的王某,又及時報警了。
法庭審理后認為,阿良雖系肇事車輛車主,但在事故發生前就報警稱車輛被他人開走,故其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別人把車開走車主怎么證明自己無責?
對于車子被別人開走特別是出借車輛給他人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一定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與肇事司機共同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車主雖然將車輛借于他人使用,但有時候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肇事司機獨自承擔責任。
浙江沁地律師事務所主任金建中分析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可見,車輛所有人(車主)將車輛出租后,車輛在承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金律中律師分析說,所謂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或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車等情況。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或依一般人注意義務不能發現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責任。
金建中律師認為,在南潯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如果阿良沒有報警,作為車主還是有過錯的,就是沒有盡到對車輛的妥善保管義務,導致被他人開走,只要朋友不是強行撬開車門或盜竊以后開走的。正是他及時報警,采取了能夠采取的補救措施,因此他被法院判定對事故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