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談及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碎尸案”的文章,在網絡迅速發酵。發帖者稱,血案過去20年,超過追訴時效,將正式成為懸案,“即便抓到兇手,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0年追訴時效”真的適用此案嗎?兇手能名正言順地逍遙法外嗎?對此,公安部刑偵局做出公開回應:依法追查到底、決不放棄!
網帖翻“南大碎尸案” 二十年懸而未破
近日,網絡上一篇名為《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碎尸案”正式成為懸案》的文章引發關注。這起案件發生在20年前,但至今未破。
1996年1月19日,江蘇南京一名打掃衛生的婦女在新街口附近撿到一個提包,包中裝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她原還以為撿了一個大便宜,誰知在清洗肉片時,發現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驚嚇之余立即報案。
△受害人生前照片
接下來的幾天,尸體其他的部分陸續在水佐崗路、龍王山等地被發現。經調查,警方確定死者是出生于1976年3月的女青年刁某,其為南京大學鼓樓校區信息管理系成人教育一年級的一名專科生,當時在鼓樓校區學習和生活。
據調查,1996年1月10日晚,刁某吃完晚飯出走。一種說法是,同宿舍女生違反校規使用了電器,導致擔任宿舍長的刁某也受到了處罰,心情不佳外出散心,此后再未回到宿舍。她離開時,鋪平被子,似乎表明開始并無外出打算。目擊者最后看見刁某的地點,是在南大附近的青島路,當時身穿紅色外套。
過二十年追訴時效 血案將成懸案?
近日熱傳的網貼稱,該血案發生于1996年1月19日,到2016年1月19日,案件正好過去20年但依然沒破,已經超過對殺人兇手追究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南大碎尸案’正式成為懸案,恐怕今后即使兇手浮出水面,也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了。”
追訴時效,是指按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具體來說,刑法對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刑偵局:依法追查到底,絕不放棄!
1月20日,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發布辟謠消息,表示:追訴期是針對未被發現的犯罪,對于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機關已在偵查案件,警方必將依法追查到底,絕不放棄。
△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
江蘇省公安廳有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南大碎尸案”是這些年來影響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機關早已立案偵查,根據刑法對追訴時效的規定,該案雖然過去20年也沒偵破,可并不意味著已經超過對殺人兇手刑事責任追究的追訴時效。“如果公安機關有了新的線索,即便是該案過去30年甚至50年,抓到兇手也必須將其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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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年沒立案 抓到兇手真的沒辦法?未必!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披露了核準過2起追訴時效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這兩期案件當年均沒有立案,也沒有對兇手采取強制措施,不過因為他們的罪行極其嚴重,而被核準追訴。
25年前殺人照判15年
1989年5月20日,馬世龍、許云剛、曹立波到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三人持刀逼住李樹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強迫他們拿錢。李樹振夫婦喊救命,曹立波、許云剛隨即逃離。馬世龍在逃離時被李樹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樹振身上亂捅,導致其死亡。
案發后,馬世龍逃往黑龍江,當時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未對他采取強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將馬世龍抓獲,隨后對其立案偵查。2014年最高檢核準追訴,馬世龍被以搶劫罪判刑15年。
沒立案核準后也判刑
1991年12月21日,李萬山、董立君、魏江等3人上山打獵,途中借宿在內蒙古莫旗紅彥鎮村民丁國義家中。李萬山酒后因瑣事與丁國義的侄子常永龍發生爭吵,并毆打了常永龍。當年12月22日,丁國山、丁國義、常永龍、閆立軍為報復泄憤,對李萬山、董立君、魏江三人進行毆打。李萬山頭部、面部多處受傷,經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后,丁國山等4人潛逃。莫旗公安局當時沒立案,也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2010年,莫旗公安局通過網上信息研判、證人辨認,確定丁國山等4人下落,將他們抓獲歸案。2014年1月25日,最高檢核準追訴。2015年2月,丁國山等4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