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打開微信朋友圈,里面除了有生活中點點滴滴的分享,或多或少也會夾雜著一些賣東西的廣告。這些微商廣告看多了難免就會讓人動心,不少人都有微商購物經歷,但這些微商賣家的各種“承諾”,真的靠譜嗎?
買文玩“貨不對版”無法退換還被拉黑
武漢的張先生喜歡文玩,經常通過網絡去淘一些文玩寶貝。去年十月份的一天,一名微商的朋友圈發了幾張手串的帖子,引起了張先生的注意,“感覺他發的這個金剛菩提品相非常好,感覺價格也比較實惠。一共450塊錢,我就直接微信轉賬轉給他了。”
在張先生看來,以450元的價格就能買到這樣品相的手串,簡直是物超所值,然而收到的貨卻讓他大吃一驚,“快遞過來,我一打開東西一看,跟他發的圖片完全不是一回事兒,差距非常大,可能也就幾十塊錢的東西……簡直就沒法玩。”
張先生立即把產品的照片發給了對方,希望換貨,而對方的回答讓他無可奈何,“他就直接跟我說他就是個賣圖的,就相當于他就是一個代理,他手上根本連貨都沒有……這貨都是從他上家發的。”
張先生再三交談卻發現這個微商根本無法給自己退換貨,后來他還被拉黑,再聯系不上對方了。
雖然只有幾百元錢,但是張先生不甘心就這么被騙,可咨詢工商部門后他得知,通過微商購買了商品要投訴,得找微商所在地才行,而這個賣手串的微商自己標明的注冊地是在尼泊爾,至于對方是不是真的在尼泊爾,張先生無從得知。
輕信購物能返款 有人被騙160萬
上海的周女士覺得自己遇上了件好事,同事介紹給她一家叫“一軍報銷商城”的微商,在上面買完東西后可以返還所有的購物款!
周女士上微信搜索后找到了同事推薦的公眾號,看到商城的說法是只要用戶注冊成為會員,在這里買東西所花的錢會再報銷回來,所以這個商城里的東西經常會被搶購一空。“它報銷方式是這樣的,你收到貨品并確認了之后,2000元以下的7天會返到你的賬戶,2000元以上的是15天,5000元以上好像是一個月……”
在同事再三的勸說下,周女士添加了這個微信公眾號,發現這個商城的東西比超市里的要貴不少,“比如一袋大米的話,市場價四五十塊,它要800塊錢。”然而雖然東西貴,但想想最后都能報銷,周女士也就壯著膽子試著買了一些商品,果然沒過多久,她在商城消費的錢全報銷回來了。
嘗到甜頭后,周女士開始通過微信頻繁在這個商城購物,最多的一次買了近4萬元的東西。然而持續一段時間后,周女士發現這個商城給自己報銷的周期越來越長,到了今年4月20日,她發現這個商城的微信公眾號因為有人投訴被微信平臺關閉了,她損失了3萬多。
事后周女士了解到,和她一同被騙的還有不少人,金額從1萬多到100多萬不等,而一位管先生告訴央視記者,他被騙了160多萬。
微商存欺詐 社交平臺責任幾何?
看著是“餡餅”,實際卻暗藏“陷阱”,那通過社交平臺進行交易,出現消費欺詐等行為時,這個社交平臺的運營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央視記者采訪了騰訊公司微信安全風控專家李海浩,他表示,微信是一個開放的社交平臺,并不是一個交易平臺,不承擔交易平臺的功能跟作用,他們的功能僅限于對用戶的投訴進行審核,并且通過內部數據,對有詐騙、傳銷行為的賬號進行挖掘并封號,“我們也在提醒廣大用戶,如果遇到糾紛,需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
對于消費者最關心的“被騙的錢能不能找回來”的問題,李海浩表示,只要是接到了用戶來投訴某一個商家涉嫌不發貨或者是聯系不上之類,微信會主動跟商家聯系,而如果連續多個用戶來投訴或者用戶投訴的問題比較嚴重,微信會立即對商家賬戶里的資金進行凍結。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網絡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則對記者表示,雖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社交平臺是沒有法律責任的,但是在客觀上其助長了這種消費欺詐行為的傳播泛濫,“他們內部應該通過一些高科技防范這種傳銷的泛濫,而不是說它泛濫之后,再動用公安或者其他的監管部門。”
雖然微信明確表示一旦發現涉嫌從事非法銷售的微信賬號會進行查封,但重新申請賬號,故技重施并不困難。對此不少專家認為,平臺注冊不能完全代替工商登記。微商是在社交媒體上從事經營行為,就應該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只有這樣,才可以把微商的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微店交易遇糾紛如何投訴舉報?
那如果在微店購物遭遇消費陷阱,除了向社交平臺反映,是否還能向相關的執法部門投訴或舉報呢?
國家工商總局12315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回答了這個問題,他向央視記者表示,可以依照《工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規定,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消協組織進行投訴,“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偶然交易產生糾紛,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維權。”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12315數據庫的顯示,2016年上半年,關于微信購物的投訴就有1990件,同去年增長153.5%。
對微信購物投訴量的高增長,張道陽表示:“現實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消費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找不到經營者導致消費糾紛難以解決。我們認為,要針對利用微信渠道在朋友圈開展商業活動的特點,切實落實經營者、渠道提供者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通過社會共治方式,推動微商經營活動的透明化、規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