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物業,大家可能想到最多的就是交錢!??????物業費、衛生費、取暖費......但是,最近杭州一小區的業委會,想把99萬元經營性收益,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全體業主。這些錢是該小區截至今年8月底前的收入,平攤下來,每戶業主能拿到14.5元/㎡,按100㎡左右的房子計算,將近能拿1500元呢!
好羨慕有木有?!
其實,這樣的好事在蘇州早就有啦!去年7月份,園區都市花園就將公共收益126萬以物業補貼發給了業主。
小區電梯廣告費收入 你也有份!
說到這里,你是不是特別想知道,啥叫經營性收益?別人家小區有這么多錢,我們家小區有嗎?小編告訴你,其實這些錢,你們家也有,你也有份!
先來說說啥叫經營性收益每天回家的時候,你注意過家門口的電梯嗎?它可能是這樣的??
沒錯,不少電梯門口或者電梯間內,都有各式各樣的廣告,而且你仔細想想,廣告是不是總是在變化,每個月都有新的廣告進入!這些看似很正常的場景,你有沒有想過以下這些問題——打廣告是收費的!
沈陽:小區電梯26萬廣告費 法院判歸業主
今年初,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經典判例。其中一個,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布廣告,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法官明確說: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應該歸業主!
在這起案例中,物業公司在沈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不經同意物業無權獲公共區域收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韓鵬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區任何公共區域從事打廣告等經營活動,你都有權利去討要其經營所得!愿不愿意在這些地方打廣告,也是你說了算!
法律依據是什么?
此外,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后也要公示賬目。
趕緊去問問物業公司,廣告收入都哪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