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公布了有關減刑假釋的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民眾深惡痛絕的“花錢買減刑”、“以權贖身”有解了。
該《規定》中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規定》還明確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具體內容一起來了解↓↓
死緩減刑后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于15年
該《規定》明確: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②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
③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④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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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規定》還明確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①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②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職務犯罪等罪犯在減刑方面做從嚴規定
這份新出臺的《規定》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范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即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
對刑罰規定的重刑犯,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犯、暴力恐怖活動罪犯、嚴重暴力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團的首犯、再犯等等,應該從嚴的,主觀惡性大的,需要更長時間來改造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的這類罪犯,《規定》也明確了該嚴就得從嚴,而對一些重刑犯不能假釋的,也重申了法律規定。
對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釋上可適當從寬
這次新公布的《規定》還倡導擴大假釋適用,一是對那些同時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的,倡導優先適用假釋。二是對特定罪犯,要求在適用假釋的時候要依法從寬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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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釋上可適當從寬的特定罪犯主要體現在兩類罪犯上:一類是對《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相對罪行較輕的罪犯,比如脅迫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等輕刑犯。第二類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考慮,對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殘疾罪犯,在適用假釋上也有適當從寬的考慮,特別是對年滿80周歲以上的罪犯,沒有社會危害性,生活難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釋適用上從寬掌握。
罪犯有履行財產性判項能力而不履行的從嚴適用減刑
這次公布的《規定》還將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作為可以減刑的綜合考察因素之一。
《規定》明確,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則應當從嚴適用減刑,甚至不予減刑和假釋,增加規定法院交付執行時應一并移送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增加規定罪犯對刑罰執行中自覺履行財產性判項情況向刑罰執行機關報告的義務,增加規定減刑、假釋法院可以就財產性判項的執行履行情況向原執行法院進行核實,還增加規定負責辦理減刑、假釋法院,可以協助執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杜絕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介紹說,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后,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造成影響惡劣。對此,最高法出臺了一系列舉措。
而這次新出臺《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遏制“花錢買減刑”“以權贖身”。
據了解,近年來,在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方面,最高法院陸續發布了減刑、假釋程序性司法解釋,建立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建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開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大力推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審理工作更加規范、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