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聯網已滲透到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連借錢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轉賬迅速完成,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但這其中暗藏風險,北京的庚女士通過微信借錢給朋友,卻因備注了“愛你”二字,就被對方賴了賬。
據報道,今年6月,楊某因急用錢,口頭向庚女士借款1500元。庚女士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1500元。事后,她要求楊某還款,但對方百般推脫,不予理睬。無奈,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償還借款1500元。
庭審中,楊某辯稱,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系,雙方感情深厚。庚女士發微信轉賬時并沒注明借款,并且備注了文字“愛你”,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并不是借貸,而是贈予。楊某認為,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系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網絡記錄,能不能當證據?對此,法官分析,微信、支付寶等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支付寶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如何確認其身份?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等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以區別其他往來款項。法官提醒,網上借款最好及時補借條。以免在發生糾紛時,面臨舉證不能或證據不足的不利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