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對1991年發生在義烏的“4.26”搶劫殺人案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振宏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遂全案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案因發生于21年前而超過追訴時效,但最終經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復,認定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而同意對其進行追訴。
2011年,諸暨市許德勇搶劫殺人案告破。但在偵查過程中,許德勇又交代其在1991年曾伙同犯罪嫌疑人馬振宏在義烏市火車站附近入室搶劫持刀殺死兩人,根據該線索,諸暨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0日在上海將馬振宏抓獲,經訊問,馬振宏對“4.26”搶劫殺人案供認不諱。
現查明,1991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許德勇與馬振宏竄至義烏市火車站附近義烏烈士陵園平房,入室持刀搶劫陳新水、楊巧芳夫婦,其中陳新水、楊巧芳夫婦均被犯罪嫌疑人殺害,寄宿在該夫婦處的8歲男童駱某被捆綁后扔在床上,陳新水家中8000余元現金被搶劫。案件發生后,義烏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一直未能偵破。
2011年12月9日,諸暨市公安局向諸暨市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馬振宏。但該院經審查發現,因犯罪嫌疑人馬振宏的作案時間是1991年4月26日,至2011年11月已超過20年追訴時效。諸暨市檢察院認為本案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對犯罪嫌疑人馬振宏確有追訴必要,遂向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報告。紹興市檢察院批準后,將本案上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呈請高檢院核準追究犯罪嫌疑人馬振宏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后批復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振宏涉嫌搶劫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且犯罪后潛逃,雖然已過二十年,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核準對其追訴.